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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家政服务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 [2016/10/31]   人气指数: [2783]
 

青岛市家政服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青岛市家政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依法批准的全市社区服务和家政服务业的行业性组织,是具有社区服务和家政服务项目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私营企业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广大社区、家庭、家政服务业从业者服务,维护社区、家政服务业单位和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家政服务业从业者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促进青岛市社区、家政服务业的发展,促进青岛市的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法规及青岛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保护。

第五条  本协会受青岛市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市妇联)和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民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139号如意小区2号楼2单元1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有以下业务范围:

    (一)依法制定本协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性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宣传和贯彻国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方针、政策,重点发展为生活服务的行业,促进我市社区和家政服务业的全面兴起和发展;

    (三)对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协调合理价格,监督服务质量,维护企业信誉,促使社区、家政服务向标准化、优质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四)组织管理、法规等各类培训,开展政策、市场、技术等咨询服务,组织博览会、推介会、展销会等商务活动,举办行业技能大赛,开发培训就业项目,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五)及时掌握国内外社区、家政服务业发展变化的新情况和动向,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联系、交流和合作;

(六)承办政府买单或市妇联及有关部门委托及转移的工作和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为有利于协会开展工作,邀请有关单位和社会知名人士加入协会为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件、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要求协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和决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从业;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15天向协会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名誉和利益,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妇联审查并经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名誉会长、特邀顾问的聘请;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情况特殊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妇联审查并经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妇联审查并经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市妇联审查并经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聘任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和社会的资助或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和市妇联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妇联审查同意,并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后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妇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妇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妇联和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61028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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