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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服贸司负责人解读《关于建立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19/3/7]   人气指数: [2748]
·   商务部服贸司负责人解读《关于建立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         近日,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提出了《关于建立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现在,商务部服贸司负责人将为你作简要解读,四大要点我们一起来看!
       近年来,我国家政服务业快速发展,但也存在信用记录不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没建立起来等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政服务诚信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在考察家政企业时指出,要坚持诚信为本,提高职业化水平。今年2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促进家政服务提质扩容,事关千家万户福祉,要建立诚信体系,实施规范监管。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确定的推动家政服务提质扩容,加快建立家政服务信用体系的总要求,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提出了《关于建立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鉴于家政服务涉及面广,既涉及广大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也直接关乎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在发布意见前,我们将《意见》面向广大企业和公众征求意见。相关内容请查阅商务部网站。
建立信用体系的总体考虑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构建信用为核心的新型行业管理体系为目标,以推进家政服务员和家政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完善家政服务业信用工作机制为保障,坚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并举、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并重,建立健全家政服务行业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家政服务业发展环境。
        《意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一是政府引导,加强对家政企业的信用建设的监管,统筹推进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二是企业为主,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档案,完善家政服务员的信用约束机制;三是分步实施,率先推动在大型家政企业特别是参加“百城万村”家政扶贫的家政企业中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档案,待积累经验后再向其他企业逐步推广;四是强化应用,及时公布参与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企业名单及相关信用信息,积极引导消费者优先选择建立信用档案且信用状况良好的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
       重点是建设两个档案。一是推动大型家政企业特别是参加“百城万村”家政扶贫的家政企业率先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档案。逐步推动所有家政企业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档案。二是推动地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率先为本地大型家政企业特别是参加“百城万村”家政扶贫的家政企业建立信用档案。逐步推动为所有家政企业建立信用档案。
信用档案内容及查询
        家政服务员信用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等),来自家政企业的职业信息(从业经历、培训情况、消费者评价和投诉情况等),商务部和公安部提供的犯罪背景核查结果信息(一是身份真伪,二是五年内是否涉及盗窃、虐待、故意伤害、强奸、放火等案件,三是是否重症精神病人,四是三年内是否涉毒等)。商务部已与公安部签订协议,联合对家政服务员犯罪背景进行核查,查询结果免费提供给家政企业使用,帮助其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档案。经家政服务员本人同意,企业应允许消费者查阅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包含犯罪背景核查结果,供消费者在选择家政服务员时参考。
         家政企业信用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等),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的行政信息(消费者投诉情况、商务执法处罚记录等),其他部门提供的司法和行政信息(违法违规记录、奖励表彰情况等)。家政企业信用信息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供消费者选择家政企业时参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省级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归集公开本地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省级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应公布参与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企业名单及相关信用信息,积极引导消费者在选择家政服务时优先考虑已建立信用档案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
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和规范守信主体“红名单”制度。将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档案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家政企业纳入“红名单”管理,并在省级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上公布,引导消费者在选择家政服务时优先考虑。在商贸活动中,加大对“红名单”主体推介力度,在公共服务、市场交易、社会管理等方面给予一定便利。建立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照相关规定,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实施。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完善政策措施。支持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在建立家政服务员档案工作中表现较好的企业,在扶持政策上予以倾斜。三是保护信息安全。商务主管部门、家政企业、信息平台等单位要根据国家和地方信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管理制度和组织措施,避免数据未经公民个人授权即被处理或遭到非法处理,避免数据发生意外毁损或灭失。
       我们将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指导意见》的意见建议,认真修改完善,力求充分吸收各方的意见,符合实际、切实有效。加强与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适时印发《指导意见》,抓好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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